滨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滨政发[2002]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省政府《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行规定》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对在职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提高、拓宽的一种追加教育,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
第四条 市、县(区)人事局是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事局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规划、协调、指导以及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审查和各类培训班的审批。
各县(区)人事局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承担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坚持面向市场、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和“科教兴滨”战略服务。
第六条 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情况的不同,继续教育采用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函授、远程教育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实施。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知识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具体内容必须根据行业和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努力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最新知识、把握其发展动态,使知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成为本行业的业务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强化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拓宽知识范围,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发展动态,提高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成为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学习,掌握现代科技、生产、管理等基础方法,加强基本技能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4.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工作人员,应进行本岗位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在专业知识、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等方面得到提高。
5.专业技术人员应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适应所从事专业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学分考核制。学分的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累计应不少于20学分(公共知识教育不少于5学分,专业知识教育不少于15学分)。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基地。市人事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托高、中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若干继续教育基地。
第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师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四章 管理、实施和奖惩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滨州市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备案制度。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举办以专业技术人员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等都必须按规定权限报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否则,一律不作为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依据。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审验制度。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滨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一次。各单位要认真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以备审验。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市直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验;县(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所在县(区)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验。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行逐级年度考核制。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犯本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继续教育深入开展。
1.凡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标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准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2.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达标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定位不合格等次。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优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将继续教育工作列入考核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不组织继续教育或完不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减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比例,管理人员不能列为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等各类评选事项的候选人。
第十九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费、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