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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1997〕21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人事(干部)处: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保证。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已经承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其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工作。人才服务机构凭流动人员辞职、辞退证明书或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其原单位要按规定整理好档案,及时转交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必须由各级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档案。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配备党性强、作风正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专门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抓好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要抓好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各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在年内进行一次检查。
    四、省内以往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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