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退休费计发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滨政办发[2007]20号文件规定:
1、公务员退休后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其中公务员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工作年限不满10年或达不到退休年龄的按退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