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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阳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保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有秩序的进行,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参照《滨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主管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县人事局合署。

    第四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编委会议议事制度,凡重大机构编制事项,都要经编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我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全县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四、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五、分配和管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全县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

    六、审议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调整意见;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七、审理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年度立项申请,确定年度立项计划,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八、审议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及调整意见。

    九、依法监管全县各级事业单位,依法管理全县事业单位登记和年检工作。

    十、监督检查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行为。

    十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六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我县机构编制工作的办法、规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草拟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三、负责起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材料,负责组织实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事项,并将实施情况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汇报。

    四、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职权范围

    第七条  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一、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包括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四、设立县级事业单位以及调整意见。

    五、县级领导职数限额的核定。

    六、其他需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

    第八条  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全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机构和县直各部门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意见。

    三、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与调整意见。

    四、全县各级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分配意见。

    五、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领导职数限额的核定。

    六、其他需由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

    第九条  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一、县直各部门人员编制的增减调整。

    二、县直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限额的核定。

    三、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职能调整、变更隶属关系、更改名称和增挂牌子。

    四、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股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设置与调整以及人员编制的核定与调整。

    五、调整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财政拨款调整为财政补贴,由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调整为经费自理以及事业单位改为企业。

    六、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

    七、审核并上报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

    八、审议通过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重要报告。

    第十条  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一、县直各部门内设股室及领导职数的增减调整;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的设置及领导职数的增减调整。

    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更改名称、增挂牌子;股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设置与调整以及人员编制的增减调整。

    三、审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上报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立项申请,起草年度立项计划。

    四、对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的人员进行编制和人员结构审核。

    五、依法对事业单位监管,负责事业单位登记和年检工作。

    六、审定上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统计报表。

    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编委会议议题的审定,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经编委主任审定,列入会议议程。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不在会议上临时提出审议。

    第十四条  编委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审定的意见,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印发各编委委员并存档、备查。会议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呈编委主任签发。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凡涉及职能调整、增设机构、确定机构规格、审定和调整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由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写出专题请示,统一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第十六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请示要求,审核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批。重要机构编制事项,先由县委书记办公会酝酿,再提交编委会议研究审议。

    1.属于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2.属于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名义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3.属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对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机构编制事项,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提出办理建议,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属于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机构改革方案除外),统一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公布;属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文公布。

    第十九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要经常向县委、县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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